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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债却无偿赠与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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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债却无偿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作者:周同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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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欠了别人很多钱,却将自家的房产无偿赠与其岳母,这样的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8月2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被告杨某在尚欠原告朱某20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造成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该无偿赠与合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日,双方自愿在民*部门登记离婚。2012年,双方共同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先锋巷小区3号楼2单元303室的房屋,2014年5月23日,杨某提前一次性归还了银行按揭款。2014年6月29日、6月30日,被告杨某先后两次向原告朱某共借款200万元,被告杨某未能按期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在2014年8月18日,被告杨某将其与前妻朱某某共有的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其岳母汪某的名下,直接造成原告朱某的200万元借款无法执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赠与合同。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杨某另案执行过程中给付原告朱某277870元,尚欠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在这起案件中,杨某对朱某负有200万元的到期债务,一直未清偿。虽然被告称杨某欠其岳母4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辩称杨某以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岳母以抵偿40万元债务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杨某将其与朱某某的共有房产以赠与形式过户给其岳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判决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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